美國著名作家Elbert Hubbard(1856~1915)有句名言:「最後,是由人民來裁判法官」(At last, the people judge the judge.)這句話必須建立在司法具有透明度的前提之上。

    #LIST_START#
  • 8591
  • #LIST_END#


司法為什麼要有透明度?全無透明度的司法將只有法官與當事人知道判決結果。祕密審判加祕密宣判再加祕密處決,從頭到尾都以神鬼不知的方法完成,是最極端的例子,令人不寒而慄,但在人類歷史上卻屢見不鮮。與任何公權力行使一樣,具有透明度的司法,才能避免權力的恣意與濫用。司法審判斷人生死、自由、財產,乃至禠奪公權禁止參政,如果可以祕密審判而不公開,很難建立司法應該具備的社會公信力。

    #LIST_START#
  • 視訊
  • #LIST_END#


司法有審理、評議、宣判與執行等等不同的階段,究竟應在哪個階段公開呢?歷史上為了強化刑罰的嚇阻力,公開處決曾經是長期存在的做法,現已普遍遭到揚棄。因為執行是在司法裁判已經做成之後,而執行程序也非在判斷雙方爭執孰是孰非,常常需要藉由國家所壟斷的武力才能實現司法裁判內容的行政程序,也未必適合公開。當今的司法實務,法官評議判斷的過程並不對外公開。判決的結果固然可以公開,但法官評議的過程若也公開,其實反而可能會使得法官們對於坦率進行、沒有成見的正反來回思辯裹足不前,不利形成獨立的判斷。除了起訴後的審判程序之外,起訴前檢方聲請法院羈押的程序也應包括在內才對。大法官不久前就曾解釋,《刑事訴訟法》將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排除在審判的正當程序適用範圍之外,不合憲法的要求而應限期修法,就是基於相同的道理。法院宣判則必須公開,應讓誰獲得了什麼樣的判決結果,處於社會足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司法院過去一度以維護隱私權為由,將裁判之中當事人的姓名一概使用圈圈遮掩,無異完全顛覆了審判公開的基本原則。本末倒置的程度令人咋舌。如今已然改變做法,但是曾經出現的錯誤仍然值得警惕。審判程序,也就是法官面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審理的過程,應該如何公開、公開到什麼程度,才能算是正當的法律程序,是司法透明的核心問題。訴訟分法律審與事實審,法律審不調查事實,純粹依據事實從事法理辯論;事實審則還要調查事實。現在我國法律規定終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民事訴訟以公開行言詞辯論為原則,但法院絕大多數的案件都認為不必公開,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則都規定原則上不經公開言詞辯論為之,其結果是三個終審法院的審判程序,除了公開宣示裁判之外,事實上與祕密審判又有什麼差別呢?談司法透明,應修改法律使得終審法院原則上一概公開言詞辯論,才是正辦。有的國家不但終審法院原則上行公開言詞辯論,而且任何人都可支付費用取得言詞辯論的完整紀錄(包括全程錄音或錄影)。這也是為何司改會議中直播終審法院言詞辯論,會成為一個議題的道理所在。論者如果因為終審言詞辯論可能提及涉案事實及當事人姓名而有直播威脅隱私權的顧慮,那其實是將隱私權的保護看得遠比司法透明重要,也許忽略了隱私權保護,通常是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較無爭議。至於事實審之法庭審理程序的直播,當然就更可能引發正反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們如果同意審判程序的透明具有法治原則的正面意義,終究不宜得出一種武斷的結論,無論如何也不容許承審法官裁定直播任何案件的法庭審理程序,即使是基於公益要求,無涉當事人隱私的考慮,也不可以。這也正是司改分組會議希望司法院審慎研究的緣故。自足引人思索,在審判公開的憲法要求下,是否隱私權的保障恆較司法透明的公共利益重要?畢竟,要不要法庭直播,恐怕只是技術問題,用什麼好的方法來促進司法透明度,以求提升社會的法治認識與司法信心,才該是核心的關切。(作者為東吳大學兼任教授)(中國時報)



>九州娛樂城 #LIST_END#

38224C5B00E2834F
arrow
arrow

    mli7palfreh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