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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性侵酒醉少女,還塞200元把人丟路邊。(圖/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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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王姓男子去年深夜與10多名友人深夜要到KTV喝酒歡唱,因同行有一名15歲少女,因此遭店家拒絕進場,一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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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提到,案發當天凌晨3 時至4 時許間,因友人在車內嘔吐,王男就臨時停車並讓友人下車嘔吐休息,此時發現車內僅有少女一人,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為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對方出言拒絕,強行褪去全身衣褲,即便對方以手拒推及腳踢反抗,仍強行徒手壓制,以此強暴方式強制性交得逞;事後將車開到樹林區新樹路時,還塞200元給對方,要她自己搭計程車回家,少女不甘心受辱向友人求救並到醫院驗傷報警逮人,全案因而曝光。
而王男開車前,還曾很小聲問少女要不要去汽車旅館,叫她不要回家,但少女回稱「不要」,不料半路,他竟將車開到堤防旁邊停車,讓友人下車到旁邊的石頭坐著休息,接著趁機溜進後座,把車門關上,並將少女手機關機,還不顧對方反抗,就把對方衣物連同內褲都脫光,再性侵得逞。
最後,法官認為王男偶然經朋友引薦認識被害少女,並非熟稔,且明知對方尚未成年,竟為逞一時性欲,違反意願強制而為性侵害之行為,足見漠視法律規範及女性身體自主權,導致少女在人格發育成長之重要階段遭受身心創傷,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之陰影,其所為顯屬不該,因此判3年10月,民事部分則須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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